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行为,保障学校各项任务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校全体在职教职工一律实行日常考勤制度。
第二条 考勤内容
考核全校教职工的出勤、请假、旷工等情况。学校管理岗人员、教学科研岗讲师及以下人员、其他专业技术岗人员、工勤岗人员实行坐班制。
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考勤责任人,其职责是对本单位考勤结果进行审核,确保信息无误后报送人事处。人事处对各单位考勤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第三条 假期规定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
以国家相关部门通知为准。
(二)婚假
根据《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南京市政府令第222号),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其中。
(三)产假
1.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政府令第122号),女职工生育享受12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方护理假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不计入其中。
2.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产假。
3.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产假。
4.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
5.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产假。
(四)哺乳假
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个工作日享受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五)工伤假
由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为工伤,可根据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享受工伤假。
(六)丧假
根据《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苏劳险〔1987〕25号),职工的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3天丧假。丧事在外地的,所在单位可根据路程的远近给予适当的路程假,路费自理。除此之外,其它亲属去世,前去料理丧事的,均按事假规定执行。
(七)病假
教职工因病请假,需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方可请假。
(八)事假
教职工确因特殊情况需请事假,一般不超过3天。
(九)探亲假
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其他时间按事假规定执行。
(十)公假
公假是指因公外出,包括经学校批准的国内外研修、工作等。请假手续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请假程序
教职工本人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后,方可请假。如病假时间超过一个月的,需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
校领导及中层干部外出请假,请参照《南京中医药大学校、处(院)两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管理办法(试行)》(南中医大委办〔2015〕9号)执行。
第五条 旷工及其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二)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三)请假期满未归,不办理续假手续者;
(四)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情况欺骗组织者;
(五)外出学习人员期满未归,不办理延期手续者;
(六)不服从组织调动,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期者;
旷工期间工资待遇参照学校工资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其他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暂行规定》(南中医大人字〔2007〕33号)立即废止。
(二)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