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3-10-19 浏览次数: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类实验场所,包括各类公共实验室(含教学实验室、科技实验中心、分析测试中心、实验动物中心等)、科研实验室及其他校内实验室等;经学校批准设在校外的研究院所及有关实验室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的原则,实行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统一领导下的分级责任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建立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学校主要党政领导与各学院签订安全责任书、学院与各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实验室负责人与实验室每一位老师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责任体系

第四条  根据《关于成立南京中医药大学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南中医大委〔2020〕3号)通知要求,构建“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南京中医药大学安全委员会领导下的科研实验安全工作小组与教学运行安全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科研与教学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参照《关于成立南京中医药大学安全委员会的通知》相关条例。校级主要职责是:

(一)学校每年有实验室安全常规经费预算,学校设立专项经费投入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经费能够落实到位,院系须有自筹经费投入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

(二)建有校级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危险源全周期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应急制度、奖惩与问责追责制度和安全培训制度等管理细则;文件应及时修订更新;文件应具有可操作性或实际管理效用。

(三)应建立学校层面危险源分布清单,清单内容包括单位、房间、类别、数量、责任人等信息。

(四)建立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包括责任体系、队伍建设、安全制度、奖惩、教育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与处理、专业安全以及其它相关的常规或阶段性工作归档资料等;档案分类规范合理,便于查找。

(五)采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实验室安全,建立实验室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和监控预警系统。

(六)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到相关负责人,通知的方式包括校网上公告、实验室安全简报、整改通知书等形式。其中整改通知书要包含问题描述、整改要求和期限、职能部门盖章等,并由被查院系单位签收;对整改资料进行规范存档。

(七)开设实验室安全必修课或选修课,对于化学、生物、辐射等高风险的相关院系和专业,要开设有学分的安全教育必修课;鼓励其他专业开设安全选修课。

(八)开展校级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和应急演练,每年分别至少各开展一次培训活动和应急演练,建立档案,包含演练内容、人数、效果评价等。

(九)组织实验室安全知识考试,题库内容包含通识类和各专业学科分类安全知识、安全规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急措施等;新教工、本科生和研究生新生均需参加考试,通过者发放合格证书。

(十)建设有学校特色的安全文化。学校、院系网页设立专栏开展安全宣传、经验交流等;通过微信公众号、安全工作简报、安全文化月、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实验室安全评估、安全知识竞赛、微电影等方式,加强安全宣传。编印学校实验室安全手册,将实验室安全手册发放到每一位师生。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全面负责所在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学院确定一名负责人领导所在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定至少一名正式教职工为所在单位安全员,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学院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所在学院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二)根据所在学院的专业、学科特点,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定期、不定期组织所在学院的实验室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整改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校管理部门,并归档;如存在重大隐患,实验室应立即停止实验活动,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或整改完成后方能恢复实验。

(四)组织所在学院安全管理、实验室人员和任课老师参加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应急演练。

(五)实施所在学院涉及实验室安全的其他工作事项。

(六)学院负责人代表所在学院与学校安全委员会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七)对进入实验室人员,实行准入制管理。

第六条  教学、科研实验室负责人或课题组负责人为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安全负直接责任,指定一名正式教职工为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实验室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并督促执行。

(二)建有学科特色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包含院系的安全检查、值班值日、实验风险评估、实验室准入、应急预案、安全培训等管理制度;制度文件应有院系发文号,文件应及时修订更新;文件应具有可操作性或实际管理效用。

(三)落实实验室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四)落实危险作业和危险性物品(包括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等)的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废物的安全处置,并建立危险性物品使用管理台账。

(五)根据学校安排、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工作。

(六)代表实验室与所在学院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七)代表实验室与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内容

第七条  常规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应将每间实验室的名称、责任人、联系方式、危险类别、防护措施、灭火方式等信息统一制作标识牌并置于门口明显位置。

(二)实验室安全基础设施和环保设施配置齐全,运行正常。

(三)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确保性能完好,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在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较大危险因素的实验场所或有关设备的醒目位置上,设置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标志。

(五)实验室内水、电、气等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涉及化学品的实验室严禁使用明火电炉;如不可替代必须使用,须有安全防范措施;不使用明火电炉加热易燃易爆试剂;明火电炉、电吹风、电热枪等用毕,及时拔除电源插头;不能用纸质、木质等材料自制红外灯烘箱。

(六)严格做到“四防、五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查仪器设备)。

(七)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依据国家消防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与实验室常规安全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购置、领取、使用、保管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同时要有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应建立危险品台账管理制度,做好相应记录。

(二)国家管控化学品(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精神麻醉类化学品等)必须由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到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购买,一律不允许自行购买;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取和双人使用的“五双”管理制度。

(三)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每间实验室内,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公升(千克),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0公升(千克)。放在试剂柜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过10公升(千克)。存储容器较多时,可将盛有同一类危险化学品的容器集中存放在一个盒子内,并在盒子外加贴标签,用完及时放回原处。单个实验装置存放10公升以上甲类物质储罐,或20公升以上乙类物质储罐,或50公升以上丙类物质储罐,需加装泄露报警器及通风联动装置。各类化学品应分类存放,使用台账完善,并定期盘查。

(四)化学品包装物上应有符合规定的化学品标签;当化学品由原包装物转移或分装到其他包装物内时,转移或分装后的包装物应及时重新粘贴标识。化学品标签脱落、模糊、腐蚀后应及时补上,如不能确认,则以废弃化学品处置。

(五)根据实验室存放和使用的化学品特性配备必要的防护器具,并配置通风、消防、喷淋等装置。

(六)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

(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如岗位有资质要求,则需参加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九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标准,如《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各类生化类试剂、微生物、动物衍生物等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

(三)饲养实验动物及进行动物实验的,须在持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实验室内进行,严禁在其他场所进行。

(四)动物实验应严格遵守国务院批准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二)实验室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及报废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并进行定期检验及年度安全检查,其安全附件也按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凡未经安全检测或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不能投入使用。

(三)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定期培训。

(四)实验室需建立特种设备运行档案,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使用记录,确保安全实验。

(五)实验室应加强特种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根据其特点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一条  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

(一)涉及放射性物品的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管理办法》,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和备案等管理。

(二)实验室必须在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涉辐相关工作。

(三)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四)实验室的放射装置报废要向所在学院与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交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处置。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废物的安全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废物应严格依据《南京中医药大学危险废物管理办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学校建立实验废物回收贮存中转站,定期收集回收实验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处置机构规范处置。

(三)实验室规范设置有毒有害废液、固体废物等分类收集容器,并严格按规定分类收集、贮存实验废物。

(四)实验动物尸体或脏器,应使用专用垃圾袋包装并贴上标签,置于专用冷柜储存,定期送往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处置。

第十三条  实验室环境保护

(一)实验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避免对实验室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二)对废气、废物、废液的处理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有毒有害实验废气经过滤、净化等设备处理达标后方能排入大气。

(三)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须经过环保部门严格环境测评。

第十四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有关实验室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知识教育与人员准入制度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与教育

(一)学校通过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实验室安全知识普及教育。

(二)学校、学院每年对新入校的教师和学生通过开设课程、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实验室安全专题教育与培训。

(三)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都有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任。

(四)各实验室应积极宣传、普及实验室安全知识和一般急救知识(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方法)。

第十六条  实验室人员准入

实验室实行人员安全准入制度,所有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登录“实验安全教育与考试系统”,通过实验室准入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并接受实验室实践操作培训合格后,方可开始实验操作。未经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未接受培训合格者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应针对实验室可能出现的燃烧、爆炸、泄露、污染等事故制定专门的安全应急工作预案,根据实验项目变化进行动态修订。

第十八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应急工作预案逐级报备制度,实现自上而下的各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做到事故处理第一时间科学有序应对。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员应定期、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制度宣传等工作。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至少每学期进行一次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

第二十条  各实验室应张贴公布安全预警的联系机构、联系人电话及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所应采取的预警措施。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一)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避免人员伤亡,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保护现场,及时上报所属学院和保卫处。

(二)事发部门应配合学校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出具事故报告,报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对事故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况严重者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及督导

第二十二条  在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各学院实验室要严格按实验室分类等级进行安全自查并记录。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根据公安机关下发的《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予以全校通报并停止该实验室的工作与相关人员学术活动,直至整改合格。期间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损失由实验室负责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对学院安全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条  对因管理不到位,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及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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